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