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资格:(一)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的;(二)采用剽窃、篡改、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专利权、著作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三)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