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资格:

(一)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采用剽窃、篡改、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专利权、著作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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