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和工资、福利待遇,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