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