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创新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中介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