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创新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中介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