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