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应当对国家和省已批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立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支持企业重点和重大项目产业化。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