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二十四条有效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制度和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技术创新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