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制度和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技术创新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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