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予以必要的扶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保障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