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予以必要的扶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保障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