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科学研究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