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科学研究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