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应用,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良好条件,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重点工业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