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工程,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