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人员适用本条例:(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