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