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