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第六章 金融创新环境建设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创造条件,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下,将各类金融创新成果率先在本市实施推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