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本市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

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

信用服务机构对征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损害被征信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