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第五章 信用环境建设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本市工商、税务、公安、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