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部门制定金融人才的集聚、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金融人才使用评价机制,分类制定与金融人才相关的政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