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金融集聚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改善办公、商业等服务环境。本市电力、通信、交通等相关企业应当做好金融集聚区的电力、通讯、交通等服务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