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金融集聚区布局规划的要求,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保证金融集聚区的建设用地。市房屋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金融机构解决营业、办公用房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