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张江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洋山保税港区以及其他区域各自的发展优势,完善本市金融业空间布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金融集聚区布局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市规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