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本市鼓励发展金融外包服务,支持金融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客户服务、电子支付等金融专业化服务产业发展,鼓励设立金融专业化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