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本市支持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与金融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增强行业自律,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设金融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和全球金融信息服务市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