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促进各类金融信息系统、市场交易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完善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功能相匹配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统一高效的现代化金融支持体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