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单位、居民住宅区、村庄、空旷地、水面的爱国卫生工作。各单位实行爱国卫生责任制,由单位负责人和指定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