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遵守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达到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先进单位标准的;

(二)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