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各级爱卫会办事机构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信箱,及时查处举报事项。新闻媒体应当做好舆论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