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各级爱卫会办事机构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信箱,及时查处举报事项。新闻媒体应当做好舆论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