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各级爱卫会可以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指定区域内检查、监督、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提出表彰或处理的建议。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检查,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