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已修改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灭除病媒生物的药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爱卫会、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灭除病媒生物活动统一发放的药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价牟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