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已修改从事防制病媒生物有偿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安全有效的药械,保证服务质量;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