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室、大中型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生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中、小学生不得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