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灭除病媒生物以及治理其孳生场所的活动,采取综合措施,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