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墟集以及城乡结合部等的环境卫生治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