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