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城乡规划选择城镇建设用地,不得占用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湿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通乡、通村公路确需占用湿地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首先征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