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不得对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