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市政市容、环境保护、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