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绿化覆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