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按实际损失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