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指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可以并处所砍伐树木实际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