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