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收费办法,由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