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或者城市绿化设施上刻字、打钉、搭棚、栓系牲畜、架设电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二)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焚烧物品、倾倒废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三)在绿地内饲养家畜、挖坑取土、搭建建(构)筑物、燃放鞭炮、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四)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和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