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砍伐或者移植公共绿地树木的,应当由树木所有权人向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次性砍伐或者移植20株以下的,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性砍伐或者移植20株以上的,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标准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
砍伐或者移植公共绿地树木的,所有权人应当提交砍伐或移植树木品种、数量、位置的砍伐或移植方案、补栽计划和移植后的管护措施。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