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城市道路、公路的绿化要符合行车(人)视线,不得占用盲道。行道树木影响居民采光、通风,管线、交通安全或妨碍各种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原则处理。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