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配套城市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报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