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公路、铁路、河道、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四)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承包者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共绿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