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并经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确认。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